支持钢铁煤炭骨干企业市场化债转股

  1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严控违规企业信贷

  压缩落后产能贷款

  《意见》对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项目、企业以及落后产能、“僵尸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具体来看,对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或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以及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对于压缩退出贷款后,如何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债权的问题,《意见》提出,要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以债务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方式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在钢铁煤炭去产能过程中,逃废债的常见方式有3种。”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部分地区和企业借转型、转产之机悬空金融债务;二是通过转移、出售企业有效资产逃废金融债务;三是组织破产逃废金融债务。

  为此,《意见》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组织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及时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并向地方政府报告;对于拒不纠正的企业,组织实施停止贷款、停止结算等制裁措施,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失信惩戒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切实遏制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支持合理资金需求

  提高并购贷款上限

  国务院在部署去产能、去杠杆的工作中多次强调,应分类施策,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行业和企业的杠杆特征,有扶有控,不搞一刀切,稳妥有序、统筹协调。

  《意见》明确提出,支持钢铁煤炭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其中,应加大对兼并重组钢铁煤炭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并购重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符合并购贷款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来说,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

  “此前,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是60%。”某国有大行信贷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企业获得并购融资的主要渠道仍是银行并购贷款,提升这一比例能增加企业资金获得,更好满足其合理的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此外,《意见》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的钢铁煤炭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不得抽贷、压贷、断贷。

  对于遇到经营困难但主动去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实行贷款重组。

  “具体来看,如果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动去产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虽然该企业出现了暂时资金困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实行贷款重组,调整贷款结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利息。”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降低企业负债率

  支持企业债转股

  对钢铁煤炭骨干企业来说,如果其资产负债率较高,今后将有更多可能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从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

  《意见》指出,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具备发展潜力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现有符合条件所属机构或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开展债转股工作。

  实际上,钢铁企业债转股的相关探索已经开启。日前,中钢集团逾600亿元的债务重组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准,成为本轮市场化债转股背景下首例央企案例。

  具体来看,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进出口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共6家银行与中钢集团签署了债权重组协议。在债务重组方案中,将采取“留债+可转债+有条件债转股”的模式,分两个阶段实施。

  除了债转股,《意见》还强调了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作用,支持二者投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特别是地方政府成立的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

  “投资入股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这有助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钢铁煤炭企业的脱困发展,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